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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表

 发布时间:2021-06-03  |  浏览次数:4

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

车辆类型与用途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参考值
(年)万千米)
汽车载客营运出租客运小、微型860
中型1050
大型1260
租赁1560
教练小型1050
中型1250
大型1560
公交客运1340
其他小、微型1060
中型1550
大型1580
专用校车1540
非营运小、微型客车、大型轿车*60
中型客车2050
大型客车2060
载货微型1250
中、轻型1560
重型1570
危险品运输1040
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9
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1230
专项作业有载货功能1550
无载货功能3050
挂车半挂车集装箱20
危险品运输10
其他15
全挂车10
摩托车正三轮1210
其他1312
轮式专用机械车50
注: 1.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《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》(GA802—2008)进行分类;标注*车辆为乘用车。
2.对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(纯电动汽车除外)和摩托车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,但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,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,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。


    商务部发布了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,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、排放检验状况,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。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规定称,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大型非营运轿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。

  具体使用年限请看:

  (一)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

  (二)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
  (三)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,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,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
  (四)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;

  (五)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
  (六)专用校车使用15年;

  (七)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20年;

  (八)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,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;

  (九)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

  (十)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

  (十一)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。

  对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(纯电动汽车除外)和摩托车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,但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,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,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。

  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大型非营运轿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。

 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,按照出厂日期计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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