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属层级类别 ]:广东
[ 所 属 类 别 ]:质检价格
[ 生 效 日 期 ]:2006-02-08
[ 发 布 单 位 ]:广州市物价局
[ 发 布 文 号 ]:穗价[2006]24号
[ 是 否 有 效 ]:有效
各汽车报废企业: .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汽车更新工作的开展,根据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307号)和广东省经贸委等五个部门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》(粤经贸流通〔2005〕1054号),现将有关我市报废汽车收购价格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我市汽车报废的价格,按照金属含量折算,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,扣除场地费、运输费、拆解费、环保处理费和非金属总价的损能费等计价。 二、原广州市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《关于调整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通知》(穗汽更办〔1998〕4号)废止。
二○○六年二月八日 广州市物价局 设立汽车报废拆解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①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,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;
②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;
③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;
④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;
⑤正式从业人中不少于20人,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;
⑥没有出售报废汽车、报废“五大总成”、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;
⑦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。 同时,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,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统一规划,合理布局的要求 |